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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緣起 |
|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之會社、組合、神明會或其他不明主體名義登記等地籍資料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土地,使土地無法有效利用,故為健全地籍登記之管理,將權屬不明之土地產權釐清,藉以促進土地利用,內政部乃訂頒地籍清理條例,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 |
| 為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內政部訂頒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主要清理14類土地,並依清查公告、申報及申請登記、代為標售等3階段工作分6年辦理,其中「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權利主體不明者」等4類土地,如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未能於申請登記期間內完成登記,即依相關規定分期分批陸續辦理標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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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市標售作業介紹 |
| (一) |
前置作業:查對及準備資料(如地籍圖、位置略圖、有無三七五租約或限制登記等)、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如有無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等)、土地依法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有分割必要之分割登記及訂定底價。 |
| (二) |
標售公告: |
| 1. |
公告期間:3個月。 |
| 2. |
公告處所:除標售標的現場張貼公告外,於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機關及村(里)辦公處所之公告處所亦有張貼公告供查閱,或可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網站>地政主題>地籍清理專區>代為標售資訊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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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告內容:包括法令依據、土地標示及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標售底價、保證金金額、受理投標期限、得參加投標之對象、開標日期及地點、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式、領取投標須知及投標單之時間及地點、得標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及其他必要事項等。 |
| (三) |
民眾投標: |
| 1. |
投標資格: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及建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規定之限制)。 |
| 2. |
投標方式:於受理投標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投標為限,親送不受理。 |
| 3. |
投標應附文件: |
| (1) |
投標單:依市府規定之投標單格式填寫。 |
| (2) |
保證金: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或漁會信用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受款人之本票、劃線支票(指以上述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並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一併寄送。若受款人非「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者,應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
| (3) |
身分證明文件。 |
| (四) |
開標決標: |
| 1. |
開標:由地政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前往郵局開啟信箱,取回投標函件,於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及逐標公布所有投標人及其投標金額,並就各標號最高標價及次高標價進行審查,經審查有投標無效者,則按標價高低依序遞補審查。 |
| 2. |
決標:有效投標單之投標總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總金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之投標人有相同情形者,比照辦理。 |
| 3. |
繳款:得標人或次得標人得標後應繳納之價款,應自接到地政局繳款通知日起30日內至指定經收銀行一次繳清;決標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另可以申辦貸款方式繳納。 |
| (五) |
主張優先購買權: |
| 1. |
申請人資格及優先順序: |
| (1) |
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本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
| (2) |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
| (3) |
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
| (4)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
| 2. |
申請方式:主張優先購買權者,應於決標後10日內以同一條件為之,且應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市府申請承買,經市府審核通過後,將另行通知繳納價款。 |
| (六) |
點交及核發產權移轉證明:市府於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清價款,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完成核貸程序後,辦理書面點交及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
| (七) |
標售所得價金處理方式:權利人自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之日起10年內,可檢附證明文件向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期間屆滿未領取之賸餘部分即歸屬國庫。 |
| (八) |
暫緩標售: |
|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
| 1. |
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
| 2. |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
| 3. |
標售土地於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真正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
| 4. |
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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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目前辦理情形 |
本市目前尚無屬「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之土地,又「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之土地尚在受理申請登記期間,故目前係陸續辦理「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及「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等2類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之標售作業。 |
| 目前本市可代為標售之不動產近2,000筆,至101年4月底止,已代為標售公告3批土地,其中2批已完成開標作業,餘1批預訂於101年6月19日上午10時於市府市政大樓辦理開標,投標時間為101年6月5日起至101年6月19日上午9時30分開啟信箱時止,代為標售標的之公告、投標須知、投標單及位置略圖等相關資訊,歡迎至地政局網站>地政主題>地籍清理專區>代為標售資訊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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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至101年4月底止之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情形
| 批號 |
標售類型 |
標售
標的數 |
標脫
標的數 |
流標
標的數 |
暫緩標售
標的數 |
100年
第1批 |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
4 |
0 |
1 |
3 |
101年
第1批 |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及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
5 |
3 |
2 |
0 |
101年
第2批 |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
7 |
尚未開標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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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預期達成效益 |
| (一) |
可澈底清理目前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解決長期無法解決之地籍問題,有助於健全地籍登記管理,保障民眾財產權益,奠定國家基礎建設。 |
| (二) |
地籍清理後可釐清產權歸屬,使民眾能妥善利用日漸稀少之土地資源並減少爭訟情形,有助於土地開發利用,促進都市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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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導單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及測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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